条款 |
责任 |
基础版 |
升级版 |
豪华版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身故及残疾 |
10万 |
30万 |
50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法定传染病保险(B款) |
初次确诊罹患新冠肺炎身故及伤残 |
- |
10万 |
10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
2万 |
5万 |
6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 |
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 |
- |
1000元 |
3000元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 |
- |
4500元 |
9000元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 |
身故遗体送返 |
- |
1万 |
1.5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 |
丧葬保险金 |
- |
0.6万 |
0.6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身故保险 |
突发急性病身故(含猝死) |
- |
10万 |
10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急性病医疗保险 |
急性病医疗费用 |
- |
3万 |
5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航空意外身故及残疾 |
- |
30万 |
60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轮船意外身故及残疾 |
- |
30万 |
30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轨道意外身故及残疾 |
- |
30万 |
30万 |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残疾 |
- |
10万 |
20万 |
|
投保须知:
一、承保公司
本保险产品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亚太财险”)承保,目前在山东、青岛、广东、河北、河南、北京、浙江、安徽、四川、湖北、内蒙古、辽宁(除大连)、上海、福建、江苏、湖南、天津、陕西、海南、重庆、云南、深圳、宁波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山东。本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任何疑问可拨打本公司7*24小时客服服务热线95506。
二、产品简介
1、保险期间:按照保单约定,T+1 日生效(保单生效时间最早为投保成功并缴纳保费后的次日零时)
2、投保份数:本保单每一被保险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3、适用人群:本保单限定被保险人为带队老师和研学学生,老师年龄不超60周岁,学生年龄为3周岁(含)-24周岁(含),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方可投保。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4、规则提示:本保险产品投保时会有被保险人承保、理赔、医疗状况等相关信息风控核验,如有异常则该被保险人不可投保,投保页面会有相关显示。
5、特别约定:
基础版特别约定:
1.本保单限定被保险人为带队老师和研学学生,老师年龄不超60周岁,学生年龄为3周岁(含)-24周岁(含),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方可投保。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原因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条款约定的计算方式(伤残等级十至一级的赔偿比例从10%至100%依次递增,每级级差10%)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3.被保险人因遭受主合同范围内的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所支出的,符合本附加合同诊疗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支付范围的,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的医疗费用免赔100元后按90%的比例进行赔付。
4.本保单被保险人因参加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造成的意外伤害,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5.本保险承保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6、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拨打95506进行报案,因延迟报案导致保险责任无法确认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升级版特别约定:
1、本产品每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若同一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及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空意外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仅按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2、本产品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因研学旅游出行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之内或以外的境内旅行。
3、本保单限定被保险人为带队老师和研学学生,老师年龄不超70周岁,学生年龄为3周岁(含)-24周岁(含),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方可投保。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4、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额的限制,除航空意外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不承担超出此累计身故保额限制的赔偿责任。
5、本保单附加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医疗:每次事故无免赔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补偿保险金。扩展承保自费用药,按照医疗保额50%给付(最高限额 2000 元)。
6、本保单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7、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0天,每日意外住院津贴保额50元/天,单次及全年累计给付天数以90天为限。
8、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三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9、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 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不在合法经营场地或范围内进行的(合法经营场地指经过当地政府审批同意的,在当地工商注册的法人合法经营的)。
10、本保单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责任包含猝死责任。
11、本保单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保额1000元。
12、本保单承保在研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牙齿磕碰发生的治疗费用。
13、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拨打95506进行报案,因延迟报案导致保险责任无法确认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4、本保单根据条款约定赔偿身故遗体送返费用10000元,丧葬保险金6000元。
豪华版特别约定:
1、本产品每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若同一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及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空意外险(不包括团体保险),则仅按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2、本产品仅承保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因研学旅游出行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责任,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离开其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直接前往其日常居住地或工作地所在的市级行政区之内或以外的境内旅行。
3、本保单限定被保险人为带队老师和研学学生,老师年龄不超70周岁,学生年龄为3周岁(含)-24周岁(含),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作为投保人方可投保。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的,本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4、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额的限制,除航空意外及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额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累计身故保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保险人不承担超出此累计身故保额限制的赔偿责任。
5、本保单附加意外医疗及突发急性病医疗:每次事故无免赔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补偿保险金。扩展承保自费用药,按照医疗保额50%给付(最高限额 2000 元)。
6、本保单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我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7、意外住院津贴: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0天,每日意外住院津贴保额50元/天,单次及全年累计给付天数以180天为限。
8、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保险金给付保险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三十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至事故发生或发病之日起第十五日止。
9、被保险人故意做出的危险性行为而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危险性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导游、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 令标示;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明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不在合法经营场地或范围内进行的(合法经营场地指经过当地政府审批同意的,在当地工商注册的法人合法经营的)。
10、本保单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责任包含猝死责任。
11、本保单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保额3000元。
12、本保单承保在研学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牙齿磕碰发生的治疗费用。
13、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需在48小时内拨打95506进行报案,因延迟报案导致保险责任无法确认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4、本保单根据条款约定赔偿身故遗体送返费用15000元,丧葬保险金6000元。
三、服务方式
1、咨询方式:
(1)拨打亚太财险24小时客服热线95506;
(2)前往亚太财险官网www.apiins.com咨询“在线客服”;
(3)前往亚太财险官微“亚太财险”咨询“在线咨询”。
2、投诉渠道:公司在官方网站www.apiins.com及24小时客服热线95506受理投诉。
四、如实告知
投保人须如实填写页面信息,本公司有权调查信息真实情况。如有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已支付的赔偿,本公司有权要求退还。
五、重要提示
1、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保障方案、保险条款、投保须知、健康告知(若有)等保险产品相关资料,尤其是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率)、保险赔偿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
2、偿付能力告知: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截止2024年第1季度末,我司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3.32%),2024年第1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B类。具体可在我司官网“公开信息披露-互联网保险”处查询。
六、投保声明
1、本人(即投保人)已完整阅读并理解本产品的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内容,尤其是其中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免赔额(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亚太财险明确说明的上述内容,并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声明在保险期间内长期有效。
2、投保时,本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以及信息授权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在投保本产品前本人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如有不实告知,贵司有权依据《保险法》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基于提供保险服务、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本人授权:亚太财险及亚太财险的合作机构在承保前或承保后以多种方式核实投保信息的真实性、调查获取被保险人与保险有关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情况、诊疗情况、既往病史等),同意亚太财险向朴道征信有限公司查询、核实本人信用信息,同意亚太财险及亚太财险的合作机构(包括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查询被保险人已在亚太财险官微注册保管的、或通过电子票夹使用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向医院查询被保险人就诊的电子票据。如亚太财险经前述核查发现您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亚太财险将依法解除保险合同;亚太财险向与具有必要合作关系的机构提供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保、承保、理赔、医疗等);亚太财险及亚太财险的合作机构可对您的信息进行合理使用,可通过知悉您信息的机构查询与您有关的全部信息。为确保信息安全,亚太财险及合作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并承担保密义务。
3、亚太财险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亚太财险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在必要情形下第三方可能接触并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得到授权的亚太财险员工、以及不时执行与亚太财险的业务、营销活动和数据整理有关工作的其他公司或人员(包括朴道征信有限公司等)。所有此类人员及公司均需遵守相关保密协议,同时也需遵守国家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您的个人信息随时得到保护。除上述用途外,亚太财险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任何未经您同意的用途。除了亚太财险的业务合作伙伴、法律顾问、外部审计机构或按照法律规定、监管规定或司法裁决之外,亚太财险不会将所接受的任何个人信息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常见问题:
1、每人可以购买几份保险?
每一位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无效。
2、如何获取发票?
您可关注“亚太财险”微信公众号申请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
3、如何理赔报案?
若不幸发生保险事故,您可尽快拨打客服电话95506进行报案,并根据指示提交理赔材料,保险公司将审核案件并对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进行理赔金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指定的银行账户。
微信公众号
服务电话:
4000-807-7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