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交通工具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以乘客身份乘坐飞机/火车/轮船/营运汽车并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人依照保单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出险时所乘交通工具对应保险金额。(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累计赔付)
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驾驶或乘坐不从事营运的家庭自用汽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车辆行驶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意外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恐怖袭击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恐怖、绑架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累计赔付)
个人旅行第三者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猝死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首次发病后24小时内猝死身故,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仅计划三含该责任)。
旅行住院津贴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有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最长赔付30天。
2.如果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五日内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其它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1.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X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含急诊、门诊、住院费用)
2.被保险人回国后在境内继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保险金额的20%为限,范围如下:①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②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医疗运送及送返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具体见条款约定)或罹患突发性重病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确认需要进行医疗运送和送返的,保险公司向救援机构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保额为限。医疗运送和送返的具体内容详见《服务手册》的相关约定。
身故遗体送返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故发生地运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保额为限,其中丧葬费限20,000元。
休养期间饭店住宿津贴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救援机构共同认为被保险人出院后因医疗上的需要应在当地休养,且被保险人在当地无正常住所,不能继续旅行,救援机构将安排该被保险人在出院后立即入住当地酒店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或同等级别及以下),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酒店住宿费用,最高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动物袭击、蚊虫叮咬医疗费用保险金
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动物袭击、蚊虫叮咬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1、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X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含急诊、门诊、住院费用)
2、被保险人回国后在境内继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保险金额的20%为限,范围如下:
(1)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
(2)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条款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旅程延误责任(每6小时)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交通事故、交通管制、航空公司机票超售、罢工、劫持或怠工及承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取消(被保险人需被安排搭乘最早便利的同等或不同性质的替代交通工具)或延误,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每6小时赔偿300元,最高以保单列明保额为限)。
2.在保险期间内,①若被保险人在同一预定行程中需要连续乘搭接驳公共交通工具,因保险事故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计划接驳的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轮候替代交通工具的时间不计入延误时间。②若被保险人因同一预定行程多个公共交通工具时,对于实际延误时间,同等性质不同班次或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工具不累计计算。
3.该责任不保障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的购票时间(或改签时间)在原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须30天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对于超过30天及以上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真实性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行李延误责任(每8小时)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后,未在预定时间到达该托运行李所跟随公共交通工具原定的机场或站点,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每8小时赔偿500元,最高以保单列明保额为限)。
2.实际延误时间=随行托运行李实际到达原定机场或站点时间-被保险人实际到达原定机场或站点时间
3.该责任不保障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的购票时间(或改签时间)在原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须30天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对于超过30天及以上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真实性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未成年子女送返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且无其他成人旅伴导致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无人照料,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授权的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返回中国境内的日常居住地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向救援机构支付送返费用,费用以保额为限。
2.被保险人的随行未成年子女送返时应使用其开始旅行时购买的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若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凭证过期失效,救援机构将承担未成年子女的与原始回程机票同等舱位的回程机票费,但被保险人需把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交给救援机构或向救援机构提供先前购买回程机票的证明。若无原始回程机票或电子机票凭证或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则未成年子女从所在地返回中国境内的单程机票费由被保险人自负。
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且有关后事需由被保险人亲属直接处理,保险人将委托授权救援机构或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亲属前往被保险人遗体所在地处理后事,并承担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亲属从其日常居住地及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出发地至被保险人遗体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二)处理被保险人后事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或同等级别)及必要的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亲属回到其日常居住地。
以上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住院探望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①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和/或
②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含)以下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
旅程阻碍责任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且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无法继续旅行的,保险人依据本附加条款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已经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追回的旅行费用以及其在旅行开始后为前往旅行目的地或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而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住宿费用及公共交通费用。
①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不宜继续原定行程或须在事故发生地接受治疗;
②被保险人遭遇劫机或被劫持;
③被保险人的亲属或随行的旅伴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经当地医院医生诊断须在事故发生地接受治疗;
④被保险人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遭受火灾、爆炸、水管爆裂、自然灾害或因他/她人盗窃导致严重的财产损失,且被保险人须立即返回处理相关事宜;
⑤旅行开始后,旅行出发地、计划内的途径地或目的地发生暴动、被保险人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自然灾害或突发流行疫病。
2.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旅行且被保险人没有意识到任何会导致原定旅程中断、缩短或延期的状况,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3.本保险责任中的“旅行费用”指已经支付的用于本次旅行的住宿费、交通费以及旅游区的门票等费用,但不包含伙食费及签证费。
旅行证件丢失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旅行证件遗失、被偷盗、抢劫所造成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其合理且必须的实际支出费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重新办理该旅行证件所需费用;
②因上述证件遗失,致使被保险人逾期停留在境外亚洲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所发生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含)以下酒店标准间)和额外公共交通费用。
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遇盗窃、抢劫,或因承运人及任何第三方的责任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不含数码设备,每件、每套或每双物品限额1,000元,行李箱限额200元。
银行卡盗刷责任(未成年人不适用)
1.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被保险人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保险人将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限额内以对应的保险金金额赔偿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
①发行机构支付,或从自动柜员机(ATM)提取现金或存款;
②购买或租用商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
2.但账款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该丢失或失窃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
旅行居家保障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以下原因造成其境内日常居住地的室内家庭财产损失,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水管爆裂、暖气管道或暖气片破裂;
(二)暴雨、暴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地面突然塌陷、山体突然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或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四)为防止灾害蔓延或施救、保护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因遭受外来人员的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且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未破案的。
旅行个人现金被盗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而遗失,在被保险人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书面遗失证明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个人现金因被盗窃或被抢劫而遗失,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和个人现金损失报告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赔偿责任。
被劫持津贴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被劫持超过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者,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遭遇劫持的天数,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对应的每日被劫持补偿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劫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后未满二十四小时者按一日计。最长赔付30天。
1. 本产品仅承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发至境外(含港澳台)的旅行。本产品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径索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缅甸缅北、南北苏丹、埃塞俄比亚、喀麦隆、马里、尼日尔、尼日利亚、布基纳法索、莫桑比克、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色列、乌克兰、土耳其东南部地区、尼泊尔、海地、南极、北极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
2.保障计划必须在被保险人离开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投保,否则无效。
3.“附加旅程延误(B款)”和“附加行李延误(B款)”责任不保障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的购票时间(或改签时间)在原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须30天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对于超过30天及以上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真实性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4.如保险期限为一年,每次境外旅行保障时间不得超过90天。
5.本保险产品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参加户外运动期间的意外伤害,本保险所扩展承保的户外运动包括且仅包括非职业性、非比赛性和非商业性的潜水、滑雪、滑水、热气球、蹦极、冲浪、风筝冲浪、攀岩、速降、自行车、徒步、野外穿越、野外定向、登山、溯溪、骑马、皮划艇、帆船、野战、拓展训练、漂流、自驾车;另外,参与潜水的被保险人需要具备CMAS国际潜水合格证、潜水教练专业协会(PADI)资质证书或其它类似资质认证证书或在合格教练陪伴下潜水。在前述情形下,潜水深度不得超过所获CMAS国际潜水合格证、PADI资质证书或其他类似资质认证证书所注明的深度,最大潜水深度以30米为限,且个人不得的独自潜水,否则视为高危活动,不在保险承保范围内。
6. 保险期间:投保时由你自行选择,并以保单约定为准。
7.可承保年龄范围:出生满30天至85周岁 (含30天和85周岁),以保险起期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如被保险人年龄为66以上(含),其“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身故/伤残”、“附加猝死保险(A款)”和“自驾车意外身故/伤残”保障为上述“保险责任”中所载金额的一半,保费维持不变。
投保声明
1. 本投保人已就本产品的条款及保障内容向被保险人做了详尽说明。被保险人了解并同意本投保人为之投保。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本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人确认所提供的投保信息真实无误。
3. 本人(即投保人及,如适用,被保险人)在此授权华泰财险,及其受让人、中国境内外关联方以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服务者(以下统称:保险人及相关方)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在中国境内外,收集与本保险申请和与可能订立及履行相关保险合同有关的本人的个人信息,并已知晓并同意保险人及相关方将在下列情况下收集、使用、存储、披露、传送或以其他的方式处理任何本人的个人信息:
(1)审核本申请书,签订或履行可能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或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时;
(2)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保险人的合规制度或计划时;
(3)拟向本人提供其他金融产品和/或服务时;
(4)进行直接行销、或数据处理等。同时本人在此确认已经获得本人所指定的受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同意,为上述目的向保险人及相关方提供和授权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资料。
4.本产品适用条款:
(1)华泰财险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312022021814513
(2)华泰财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312021112200993
(3)华泰财险附加恐怖、绑架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322021121421653
(4)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华泰财险)(备-责任保险)【2018】(附) 014号
(5)华泰财险附加猝死保险(A款)条款,C00015431922021040133311
(6)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522021120202643
(7)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522021120202633
(8)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4号
(9)华泰财险附加紧急医疗救援保险条款,C00015431922018042106831
(10)华泰财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B款)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20】(附) 029号
(11)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C00015431922019071204532
(12)华泰财险附加未成年子女及旅伴送返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04号
(13)华泰财险附加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费用补偿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1号
(14)华泰财险附加住院探望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18号
(15)华泰财险附加旅程阻碍保险(B款)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19号
(16)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丢失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16号
(17)华泰财险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05号
(18)华泰财险附加银行卡盗刷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09号
(19)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家居保障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15号
(20)华泰财险附加个人现金丢失保险,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18】(附) 025号
(21)华泰财险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08号
1、本产品仅限在被保险人离开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投保,否则无效。本产品暂不支持外籍人士投保。
2、投保份数限制:在保单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则仅按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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