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留学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及伤残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相应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的《伤残评定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被保险人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该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等级之一的,保险人按上述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险金对应的约定,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相当于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对应金额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
旅行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下列事项:
1.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包括医生诊断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X光检查、医疗用品、救护车等费用。(升级计划及高端计划覆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治疗费用,除外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检测费用)
2.被保险人回国后在境内继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所载保险金额的20%为限,范围如下:①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三十日内(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事故或确诊患有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②在境内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实际支出的合理、惯常且必须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医疗费用。
旅行住院津贴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患有突发性疾病,且自意外事故或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到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按照住院日数给付住院津贴。免赔3天,最长赔付30天。
2.如果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需要继续治疗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返回原出发地后五日内到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其它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住院津贴。
医疗运送及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具体见条款约定)或罹患突发性重病时,经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确认需要进行医疗运送和送返的,保险公司向救援机构支付实际发生的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保额为限。医疗运送和送返的具体内容详见《服务手册》的相关约定。
身故遗体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依被保险人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在保险人身故地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原出发地(救援机构负责用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故发生地运至离其原出发地最近的机场,所承担的灵柩费以身故地普通灵柩标准为准),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保额为限,其中丧葬费限20,000元。
住院探望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经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超过七日(住院满二十四小时为一日,但不含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擅自离院期间的日数)、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其他成人照料的,保险人对其一位成年直系亲属前往探望并照料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进行赔偿(限额内):
(一) 探望人从其日常居住地至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二) 照料被保险人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含)以下酒店标准间)及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出院日为止。
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费用补偿金
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留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突发性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境外身故,且有关后事需由被保险人亲属直接处理,保险人将委托授权救援机构或授权代表(以下简称“救援机构”)安排该被保险人亲属前往被保险人遗体所在地处理后事,并承担所发生的下列合理且必要的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以下一项或两项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亲属从其日常居住地及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出发地至被保险人遗体所在地的往返经济舱机票、船票或火车票;
(二)处理被保险人后事期间的住宿费用(限三星级酒店标准间或同等级别)及必要的公共交通费用,直至被保险人亲属回到其日常居住地。
以上费用最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旅程延误责任(每4小时)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去境外留学时,由于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机械故障、交通事故、交通管制、航空公司机票超售、罢工、劫持或怠工及承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导致被保险人提前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发生取消(被保险人需被安排搭乘最早便利的同等或不同性质的替代交通工具)或延误,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每4小时赔偿300元,最高以保单列明保额为限)。
2.在保险期间内,①若被保险人在同一预定行程中需要连续乘搭接驳公共交通工具,因保险事故导致不能顺利搭乘原定计划接驳的公共交通工具,被保险人轮候替代交通工具的时间不计入延误时间。②若被保险人因同一预定行程多个公共交通工具时,对于实际延误时间,同等性质不同班次或不同性质的公共交通工具不累计计算。
3.该责任不保障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的购票时间(或改签时间)在原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须30天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对于超过30天及以上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真实性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行李延误责任(每6小时)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去境外留学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抵达目的地后,未在预定时间到达该托运行李所跟随公共交通工具原定的机场或站点,当实际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单载明的延误时间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每6小时赔偿500元,最高以保单列明保额为限)。
2.实际延误时间=随行托运行李实际到达原定机场或站点时间-被保险人实际到达原定机场或站点时间
3.该责任不保障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的购票时间(或改签时间)在原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的情形。保险事故发生后须30天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对于超过30天及以上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真实性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证件文件重置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因遗失、遭窃、被劫、焚毁、水渍或其他类似原因导致毁损、灭失或无法使用时,并于自知道事故发生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内,对重置旅行文件所发生之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离开其留学的国家或地区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本附加条款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有关修理费用或其实际价值。
个人旅行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身故或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损坏,依照事故发生地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
境外留学学业终止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无法继续其在留学就读学校学习导致学业终止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并不能退还的学费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第1条释义)或罹患突发性重病(见第2条释义)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被送返回境内(见第3条释义);
(3)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父母身故。
如被保险人从留学就读学校、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保险机构获得任何补偿,则保险人仅给付剩余部分。
境外留学被劫持补偿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被劫持超过二十四小时(含二十四小时)者,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遭遇劫持的天数,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对应的每日被劫持补偿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被劫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后未满二十四小时者按一日计。
1.
本产品承保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发至全球范围内(含港澳台)的境外留学。本产品不承保任何直接或间接前往或途经马里、利比亚、利比里亚、叙利亚、阿富汗、南北苏丹、刚果民主共和国、伊拉克、中非、也门、巴勒斯坦、以色列、南极、北极以及投保时已经处于战争状态或已被宣布为紧急状态的国家或地区。
2.本产品仅承保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和留学签证在境外留学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指被保险人持有境外国家或地区签发的有效留学签证,身处该签证注明的留学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实际留学的期间)。
3.保障计划必须在被保险人离开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投保,否则无效。
4.“附加旅程延误(B款)”和“附加行李延误(B款)”责任不保障被保险人所乘坐航班的购票时间在原定起飞时间24小时以内的情形,且保险事故发生后须30天以内向保险人报案。对于超过30天及以上报案,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真实性的,保险人不予赔付。
5. 保险期间:投保时由你自行选择,并以保单约定为准。
6.可承保年龄范围:12周岁至45周岁(均含),以保险起期时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为准。
7.投保份数限制:在保单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则仅按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8. 保险金额说明:按中国银保监会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10至17周岁的未成年人累计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超过上述规定,则以上述规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投保声明
1. 本投保人已就本产品的条款及保障内容向被保险人做了详尽说明。被保险人了解并同意本投保人为之投保。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否则本公司有权按照《保险法》相关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本人确认所提供的投保信息真实无误。
3. 本人(即投保人及,如适用,被保险人)在此授权华泰财险,及其受让人、中国境内外关联方以及其授权的第三方服务者(以下统称:保险人及相关方)在中国法律允许或要求的范围内,在中国境内外,收集与本保险申请和与可能订立及履行相关保险合同有关的本人的个人信息,并已知晓并同意保险人及相关方将在下列情况下收集、使用、存储、披露、传送或以其他的方式处理任何本人的个人信息:
(1)审核本申请书,签订或履行可能订立的相关保险合同,并/或提供相关售后服务时;
(2)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或保险人的合规制度或计划时;
(3)拟向本人提供其他金融产品和/或服务时;
(4)进行直接行销、或数据处理等。同时本人在此确认已经获得本人所指定的受益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同意,为上述目的向保险人及相关方提供和授权使用他们的个人信息资料。
4.本产品适用条款:
(1)华泰财险境外留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312021121421443
(2)华泰财险附加公共交通意外加倍给付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322021121517183
(3)华泰财险附加旅行医疗费用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522021120202633
(4)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C00015432522021120202643
(5)华泰财险附加医疗运送和送返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4号
(6)华泰财险附加住院探望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18号
(7)华泰财险附加亲属赴境外处理后事费用补偿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21号
(8)华泰财险附加旅程延误保险(B款)条款,C00015431922019071204522
(9)华泰财险附加行李延误保险(B款)条款,C00015431922019071204532
(10)华泰财险附加旅行证件重置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普通家财险)【2021】(附) 1491号
(11)华泰财险附加境外留学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条款,C00015432122018042307132
(12)华泰财险附加旅行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责任保险)【2018】(附) 014号
(13)华泰财险附加境外留学学业终止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12号
(14)华泰财险附加被劫持补偿保险条款,华泰财险)(备-其他)【2018】(附) 008号1、本产品仅限在被保险人离开境内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前投保,否则无效。本产品暂不支持外籍人士投保。
2、投保份数限制:在保单有效期内,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若同一个被保险人就同一旅行同时投保本保险公司2份(或以上)任何旅行险或航意险产品(不包括团体保险),则仅按相同保险利益中保额最高者作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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